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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4樓K座
Al. Dr. Carlos D' Assumpcao, Tong Nam Ah Central Comercio, 14 Andar K, Macau S.A.R.
電話/Tel:(853)2888 2118
傳真/Fax:(853)2888 2308
Email:
admin@maicc.org.m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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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會章程
商會章程
第一章 通則
第一條 名稱
中文名為“澳門東盟國際商會”;
葡文名為“Associação Comercial Internacional de ASEAN de Macau”
英文名為“Macao ASE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”
簡 稱“MAICC”
第二條 性質和宗旨
本會為非營利團體。本會宗旨如下:“愛東盟、愛中國、愛澳門、積極參與澳門和東盟經貿及社會事務活動,為中國與東盟各國在工商業、資源開發、教育、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與經貿往來發揮橋樑作用,為澳門和東盟的經濟繁榮和社會進步做貢獻。”
第三條 會址
本會會址為: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六樓。經理事會議決,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其他地方。
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、權利與義務
第四條 會員資格
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東盟和中國(兩岸四地)商貿政要、著名企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,依本會章程的規定填寫入會申請表,經理事會審核同意,繳納入會會費,即可成為本會會員。
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
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;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;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;有權享有本會的一切福利及權利;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議案及對會務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。
會員有退會的自由,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。
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
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;積極參與、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;積極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;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;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性質和組織
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,副主席若干名。會員大會主席和副主席每屆任期三年。
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
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;
(二)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;
(三)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提案。
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例會和特別會議
會員大會的例會每年舉行一次。在必要情況下,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,會員大會得舉行特別會議。
會員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,主席和副主席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。
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十條 理事會的性質、任期和組織
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每屆任期三年。
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若干名,秘書長一名,副秘書長若干名,司庫一名,理事若干名。
理事會設常務委員會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從理事會成員中產生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成員數的三分之一。
理事會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,按照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本會會務;工作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成員由任理事提名,由理事會任命。
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
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;
(二)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;
(三)接受海內外捐贈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。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會議。理事長在必要時可召集特別會議。
理事會的決定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同意才能做出。
第三節 監事會
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性質和組織
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。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每屆任期三年。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,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。
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權
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;
(二)查核本會之財產管理;
(三)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;
(四)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,檢查核對本會的一切賬目及單據;
(五)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四章 經費
第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和管理
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如下:
(一)會員交納的會費;
(二)各方的贊助捐款;
(三)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。
設立會務基金,對本會經費實行基金管理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釋
第十六條 章程的修改
本會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。本章程的修改,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。
第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
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。如需對本章程的規定做出解釋,由理事會擬定解釋草案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十八條 未盡事宜
本章程未規範事宜,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。